邱岳律师网

qiuyue.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 正文

邱岳律师参加新法制报圆桌议题

2010-01-28 16:31:44 来源:新法制报


邱岳律师参加新法制报圆桌议题

工伤 在上下班路上博弈(图)

  圆桌议题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立即引来网友们的热议,对于此项条款的修改,存在着不同声音。为此,本报特邀各方代表,就该条款是否应删除展开法律讨论。一部分嘉宾认为,上下班是为工作,途中受伤应算工伤;也有代表表示上下班途中受伤不一定是工作原因造成,不能把用人单位当作“唐僧肉”,应该删除这一条款;更多专家认为,应对条款进行细化,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主持人

  黑白

  本期嘉宾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许冰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世钦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万庆华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法规处处长

  张宗华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声敏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惠 江西省律协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律师

  郭舒萍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岳 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建雄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A 工伤 徘徊在上下班路上

  【背景】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立即引起百姓热议。本报记者在网上做了一个调查,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站在各自立场上表达不同观点,双方形成鲜明对比,或支持或反对。但近9成网友不赞成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规定。

  新法制报:作为一个涉及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一个沿用了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应该被删除吗?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董杰(上饶人):我弟弟在浙江某纺织厂担任技术工。7月10日下午2时,他乘坐同事的摩托车一同去上班。不料,车未走远,就与一辆迎面开来的大卡车相撞,摩托车车主被撞倒后,头部严重受创,而坐在后座的弟弟则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如果车主都找不到或者车主无钱履行赔偿责任,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又实施了,那我弟弟就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权益的保障,这很不公平,毕竟他是去上班时受伤的。

  我对国务院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可以理解,但如果仅仅是简单地删除就不应该了。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获得了报酬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连这个责任也回避,这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家庭,可谓是雪上加霜。

  张华(南昌县供电局职工):今年5月份,我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一场车祸,人车俱损。因为是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将此认定为工伤。

  我认为,虽然上下班期间不在实际工作时间内,途中发生的意外看似与单位无关,但有些时候,像因工作疲劳而发生意外等,那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劳动者来说,则是重大保护。尤其是从救助角度上来说,有些交通肇事司机逃逸,或者不具赔偿能力,就会出现劳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没法获得合理赔偿的局面。保留“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规定的话,劳动者可直接向肇事者索赔,也可申请工伤获得赔偿。另外,我因车祸导致肢体伤残,因为是工伤的缘故,申请到了补助金,而交通肇事赔偿中并不含这一项。

  贺远程(江西设备防腐公司总经理):从情理上分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合情合理,但从用人单位角度来分析,员工上下班遭遇车祸和本职工作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如果没有直接的联系,强制认定为工伤肯定要受到质疑。

  邱岳: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该条款,个人认为,是个进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救济途径、方式等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职工在工作场所之外,是不可控的,对于不可控场所之内发生的不可控事件,由用人单位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承担责任,从根本上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B 面对界定难的考量

  【背景】

  据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主要出于几点考虑,其中,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这一条不影响对工伤核心情形的保障。对此,法律界、劳动部门人士也观点不一。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企业单位对上下班路段和时间没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界定,以至于很容易被钻空子,少数不是上下班时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往工伤上扯,造成矛盾积压。既然按现行的法律法规,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路上受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是明智之举。对此观点你们怎么看?

  潘世钦: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上下班途中”,虽然听上去很容易界定,但当事人夹杂着私事时,就难以界定了,这为之后许多工伤认定制造了法律障碍。

  万庆华:《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目的是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把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上下班途中是否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没有具体的参考标准,很难认定是否与工作相关。之前的规定范围太过宽松,因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也可以从事其他活动,不能完全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如果完全删除这一条,又显得约束过严。

  王昭香(奉新县董西岭电厂负责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现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在部分考勤制度并不严格的用人单位,迟到、早退、旷工的情况十分常见,毫不夸张地说,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把员工的工作场所扩大到“马路”、“菜场”,给部分利用工作时间干私活的员工提供了一种优待权。我认为上班、下班就是一条界线,超越了这条界线,就不能随意的将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员工和工伤联系在一起,法律本身也是追求一致的公平,面对用人单位也不例外。

  贺远程:如果员工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办理私事,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在指定时间指定路线内遭遇事故就一定属于“上下班途中”?我也认为,工伤的保护范围没有必要延伸至“上下班途中”。

  C 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

  【背景】

  国务院法制办还解释了其他几点理由,如“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现行规定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这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新法制报:显然劳动者不认可这一解释,他们认为删除这一规定对自己不公平,毕竟凡事有意外,而用人单位则表示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延伸,对他们也不公平,那么如何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郭舒萍:这样修改体现了可操作性和平等性,上下班途中在实务中也不好认定,所以统一由交通事故赔偿似乎更具有操作性。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害人获取了双倍赔偿,一个是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另一个是单位的工伤赔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原理,受害方似乎不应该从中获益,但获双倍赔偿的,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再者,这也造成了有工作与没有工作的在交通事故出事时,利益严重不平等,没有工作的就没有工伤。建议只能二者择一赔偿,或者差额赔偿。

  万建雄: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例都获得了“双赔”,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偿性本意有悖,但删除的做法恐怕也不妥。对于一些交通事故中无法获得赔偿的劳动者,必须作出细化规定,建议对未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劳动者应视同工伤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黄声敏:如果该条款继续有效的话,可能对用人单位来说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因为如果劳动者上下班的时候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商场购物或者是接送小孩,途中发生的意外算作工伤就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然而,如果单纯将其删除,对劳动者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上下班的原因导致的意外,那么认定为工伤比较符合法律精神。

  D 删除动因有“懒汉”之嫌

  【背景】

  我们在做调查时,有人提出,制定《工伤保险条件》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认定难”以及有“交强险赔偿”不应当成为删除此条款的理由。伤者遭遇“黑车”或者司机撞人后逃逸这些情况,显然不能完全忽视。届时,职工找谁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将成为一个问题。

  新法制报:其实,百姓还是关心政府应该如何在“加法”上多下功夫,而不是做“减法”,因为很可能在做“减法”的过程中自己的权益被削弱了!但有时决策者出于操作便利更愿意做“减法”。

  黎建飞:删改的动机和理由难以认同,这个“减法”也做得不高明。

  首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是符合工伤保险基本原理的。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转移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所受到的伤害,即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所受伤害由该项活动的受益人雇主或者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工伤的要义就在于“因工作受到伤害”,这一伤害既包括在工作中的直接伤害,也包括为了工作而受到的伤害。而且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一条“潜规则”,即“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因此,各国在处理涉及降低社会保险待遇,收窄社会保险范围时都慎之又慎。非有充足与必要的理由、非有成熟得不得不为之的条件,通常是不去动这块奶酪的。

  其次,这次删改的条款缺少充足和必要的理由。

  事实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及其他补偿方式交叉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社会保险项目几乎都能在商业保险中找到对应,即便在社会保障制度内也互有关联,如生育与医疗,失业与低保,但商业保险及其他方式既不影响现代社会强化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不能取代社会保险的独特价值和功能。

  目前,由于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政策上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即便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也在于是否应当把“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相反。

  现在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操作难度加大,引发的争议增多。这个理由可以直接用来作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具有更多的必要性和更加紧迫的现实性的理由。因为这已经清楚地表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职业风险大为增加,通过工伤保险转移因劳动者上下班这一职业活动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任务更加迫切和重要。

  王惠:我也认为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如果因为“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而废除似乎有“懒汉”之嫌。即使可以从交强险中得到了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如果没有办理“交强险”,或者车辆属于“黑户”,或者撞人之后车辆逃逸了,这样情况下,受伤职工的权益谁来保障?

  E “工作之路”的法律保障

  【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轻易修改条文,对他们的利益是否构成侵害?

  新法制报:一个法规的修改要充分反映各方意志,劳动者担心彻底删除这一情形,权益受到伤害后少了一大救济途径。在维持现状与简单删除之间,是否可以寻求一条理性思路——如何健全法律法规,为“工作之路”护航?

  万庆华:如果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的,交强险的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而劳动者伤残后的带薪休假等权利,也与用人单位的态度息息相关。所以,仅凭交强险还不够,应当有相应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平衡双方权益,完全可以在保留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原先的规定进行完善。

  张宗华:对法律执行层面来说,删除该条款确实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但是不能单纯地为了方便办案而把该条删除,否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赔,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上下班不能说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如没有相应机制,保障责任推向了社会,职工权益反而难保障。

  许冰:关于上下班发生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并不是单单一个遭遇交通事故的问题,其中牵涉很多的现实问题。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其他事故算不算工伤?像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意外摔倒受伤,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伤等,这些算不算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目前执行的很多“因公”规则都要面临“修改”。

  现在不是简单取消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如,有人在单位门口遇到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刚出单位门就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如果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相信将激发更多新的矛盾。取消一个规定简单,但随之带来的问题却非常多。如果解决不当,容易导致解决了“旧矛盾”又会产生棘手的“新矛盾”。

  目前来看,取消此条文,理由并不充分,给人感觉不过是为了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而一旦方案实施,则会让许多上班族感到有些“心冷”。

  即使要取消此条,也应该对其他情况作出规定,如职工上下班用的交通工具是单位的,那就应该认定是工伤。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在去上班的途中,也可以。具体的应该进一步研究,出台一个细则。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